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采集第八条有效下列流动人口信息应当采集,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二)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