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统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央驻闽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用人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物业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