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