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