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