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