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流动人口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流动人口办事指南,公开投诉方式、处理流程等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