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牵头建立本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证件管理、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进行综合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纳入“数字福建”建设范畴,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本部门采集到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统一接入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便捷渠道。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