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