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和相关管理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