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填写居住登记表,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后办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