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