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第十四条有效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