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报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居住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