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报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居住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