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对于身份不明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