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采集第十二条有效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