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海南经济特区以外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律师执业,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