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