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