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可以向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与所承办事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事务有关的材料,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织和经办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材料除外。

对获取的材料,律师不得在该委托事务之外使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