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律师代理判决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原审案卷;代理刑事申诉时,有权同在押、服刑人员会见和通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