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二十条有效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本省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