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本省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