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十九条有效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在本经济特区设立代表处,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在本经济特区执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