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建、自然资源、交通、科技、气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