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中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或者审批后,应当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