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中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或者审批后,应当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