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重污染天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督工业企业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实施限产限排。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工业企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