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确保回收利用装置正常作业;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