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采取技术改造或者其他控制措施,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