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采取技术改造或者其他控制措施,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