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易产生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物流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喷洒水等措施,减少运输、筛分、转运、装卸、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物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并采取防燃措施。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