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