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