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