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一)阻挠、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二)在道路停车设施、设备上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三)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等活动;(四)损坏道路停车设施、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