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居民住宅区确因内部及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居民住宅区周边支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泊位,明示临时停放时段。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