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合理设置道路(广场)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消防安全;(二)不得占压盲道、绿地;(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四)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