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并可实行有偿使用。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