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一)未佩戴统一服务标志的;

(二)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

(三)未按公示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