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一)未佩戴统一服务标志的;(二)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三)未按公示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