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用于经营的,应当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招标、拍卖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