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按照标准缴纳停车费;(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