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障、消防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
(三)确保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监控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和完好;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停车位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六)不得在停车区域进行有碍车辆通行和停放的活动;
(七)不得超过规划审批范围、规划审批的停车位数量停放车辆;
(八)不得允许无牌照的机动车驶入停车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