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审批材料抄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