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设施或者不按规划建设停车设施,不得将规划的停车设施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设施,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用途。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