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和协调。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学前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