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的相关工作。妇联、残联、村民自治组织和社区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