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