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夜间住宿费等国家、省、市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