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幼儿园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办法,对属地幼儿园进行评估定级,并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定级结果。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