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保护活动,对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