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保护活动,对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