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转让的土地未做过考古调查、勘探的,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勘探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有关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结果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审批。

对已经做过考古调查、勘探的,进行建设工程时,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