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所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和重要性,报请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家论证的意见,组织土地储备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考古勘探单位确定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

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该建设工程另行选址。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